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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安裝起重力矩限製器並應靈敏可靠。當起重力矩大於相應工況下的額定值並小於該額定值的 110%應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作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
2)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小車行程開關,動臂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臂架幅度限製開關,並應靈敏可靠;
3)回轉部分不設集電器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回轉限位器,並應靈敏可靠;
4)行走式塔式起重機應安裝行走限位器,並應靈敏可靠。
2)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小車行程開關,動臂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臂架幅度限製開關,並應靈敏可靠;
3)回轉部分不設集電器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回轉限位器,並應靈敏可靠;
4)行走式塔式起重機應安裝行走限位器,並應靈敏可靠。
2)滑輪、卷筒應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並應完整可靠,滑輪、卷筒的磨損應在規定允許範圍內;
3)鋼絲繩的磨損、變形、鏽蝕應在規定允許範圍內,鋼絲繩的規格、固定、纏繞應符合說明書及規範要求。
2)任意兩台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符合規範要求。
兩台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於低位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台塔式起重機的塔身之間至少有2m(d1) 的距離;處於高位塔式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式起重機中處於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2m (d2)。
2)安裝、拆卸應製定專項施工方案,並經過審核、審批;
3)安裝完畢應履行驗收程序,驗收表格應由責任人簽字確認;
4)安裝、拆卸作業人員及司機、指揮應持證上崗;
6)實行多班作業、應按規定填寫交接班記錄。
2)當附著裝置的水平距離不能滿足產品說明書要求時,應進行設計計算和審批;
3)安裝內爬式塔式起重機的建築承載結構應進行受力計算;
4)附著前和附著後塔身垂直度應符合規範要求。
2)基礎應設置排水措施;
3)路基箱或枕木鋪設應符合產品說明書及規範要求;
4)軌道鋪設應符合產品說明書及規範要求。
C、結構設施
2)平台、走道、梯子、護欄的設置應符合規範要求;
3)高強螺栓、銷軸、緊固件的緊固、連接應符合規範要求,高強螺栓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
2)塔式起重機與架空線路的安全距離和防護措施應符合規範要求;
3)塔式起重機應安裝避雷接地裝置,並應符合規範要求;
4)電纜的使用及固定應符合規範要求。
冀公網安備 13110202001174號